在我国,占用耕地开展养殖业并不视为违法行为。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1.只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损害耕地的耕作根基,不对耕地的种植条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耕地并非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方具备自行决定耕地用于养殖行业的权力;
2.畜禽养殖场所涉及的用地类别被划归为农业用地范畴之内,因此在该类土地上兴建各类养殖用房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活动;
3.如果在普通农田区域内进行养殖事业则通常情况下都是合法合规的,毕竟养殖业在此被视作农业领域中的第三个产业环节;
4.由于畜禽养殖场所所属的土地类型被定义为农业用地,因此在这类土地上建设养殖用房不会被认为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而对于占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进行养殖行业活动时,不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流程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养殖业能不能占用耕地
关于在耕地上进行养殖活动能否被允许,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加以详细评估。
1、首先我们要说,养殖产业确实是可以在耕地上进行的。只要在操作过程中要确保耕地的耕作层不受破坏,维持良好的耕种条件,并且确认该片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作为土地的承包者就有权自由地选择将耕地用于各种养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养殖用地归类为农业用地,在上面进行建设,例如修建养殖用房,这并不属于对土地用途的实质性变更。
2、然而,如果耕地已经被划分为基本农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活动便无法得到许可。永久基本农田一旦经过合法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对于那些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若选址实在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且涉及到农用地的转换或土地的征收,那么必须经过国务院的严格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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