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决定诉诸法庭,理论上应该是可行的;
然而,实际上则可能受证据获取困难的影响。若男方未经妻子同意而擅自将夫妇共有的财产无偿转送予他人,其妻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赠予行为无效,并请求接受方归还相关财产。法律对此亦给予充分支持。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夫妇共同拥有:即工资与奖金、生产及经营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以及由继承或赠送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于双方共享的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若遇另一半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从而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此时理应对收集证据持积极态度,并以第三者侵害夫妇共同财产为案由提起诉讼,以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赠予给第三者的财物实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经另一半首肯而擅自做出决定,且事发后并未得到认可,那么这类赠予协议便应被认为无效,第三者须全额退还这些财产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离异之后房屋归属于女方所有,然而尚未进行所有权变更手续,这并不影响其合法有效性。倘若二人通过法庭审理确定了房屋所属权,那么在法院的判定文书正式生效之际,财产的所有权就已自动转移至女方,无需再行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手续。反之,若是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纷争,那便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保证法律效力的顺利实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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