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益的注册登记工作应在房屋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负责居住权益登记的单位即为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亦即房屋所处地区的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益的给予是以无偿形式进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如果确定要设立居住权,则需向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在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居住权益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益不能够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继承。
此外,已经设定了居住权益的房屋也不能作为租赁房源进行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补充协议或者达成其他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登记机构是哪个机构?
居住权既可向房屋所处地的县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又可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这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向下指向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并不是免费获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事前已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在设立居住权方面,必须提交至登记部门进行申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及公正性。居住权自注册之日起即刻具有效力;同时,为了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居住权应遵循不可转移、继承以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进行租赁等原则,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