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的诉讼费由以下几方承担:
首先,若经过上诉最终裁定维持原判,则由上诉一方承担相关费用,如有双方均上诉的情况出现,则需双方共同分担此项费用;
其次,若在上诉过程中原告选择自行撤回上诉案件,则需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再次,若二审期间改判原裁判,除了按照一审的缴费原则进行费用分摊外,还应根据改判情形对一审诉讼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最后,若通过调解对案件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则需要原告与被告协商分摊两审的诉讼费用。在此过程中需缴纳的诉讼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即每一个审判环节的受理费用,不仅包括初审阶段的受理费、二审阶段的受理费,也包括部分再审阶段的受理费;申请费,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以及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出申请时所产生的费用;
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内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亦需一并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二审诉前调解算立案吗
诉前调处并不能被视为正式立案程序的一部分。诉前调处活动可以分作以下两种情况:
1、不具备法院审判性质的调处,这是指由法院立案庭内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负责进行;
2、具备法院审理性质的调处,通常是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亲自出马或者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联合展开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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