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是不是只能在这一天提出质疑?
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期,根据法规设定,通常为中标候选人公告公布的期限,且这一期限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凡是认为中标结果存在问题、涉及到自身权益的投标方或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应在公示期内行使质疑权,并提交合理的质疑内容。
在此之前,为了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招标机构须暂时停止所有有关招投标的所有活动,直至收到有效质疑并做出回应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如果对方以欺骗名义骗写借条法院支持吗?
若借款人以欺瞒之名对您经由欺骗手段而完成的借款合同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一般将不予以支持。究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借款合同其实并不符合您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该借款合同一般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假如有人在故意欺骗或蒙蔽您,迫使您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那么该份合同便失去了其有效性,即它仅为欺诈行为的产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当然,若是在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您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合同。其背后的理由非常简单明了,借款合同本身就是用以证明各方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文件,因此必须真实地反应出当时所有参与方的真实心情与意愿。
然而,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构建的借款合同来说,实际上并未反映出借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合同时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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