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性尊严不可抛弃、转移,亦不能被继承。所谓人格权,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与其生命、躯体、身心健康、姓名及称号、相片、名誉、声誉、隐私等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明确的专属性质,与个体的身份资格存在极为紧密的联系。倘若丧失了这些权利,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生存基础和持续性,并且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传统习俗。人格权通常从人诞生之始便自然赋予,但在生命终止之后就应宣告终止。因此,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难以改变这些权利的基本特性和原始来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二、人格权诉讼费是多少
对于侵犯自然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民事权利之相关诉讼案件,应按每宗案件缴纳费用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之间。如涉及经济赔偿,若赔偿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万元,则无需另行缴纳任何额外费用;若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若赔偿金额超出人民币10万元,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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