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经营的店铺离婚怎么分
在具体情形中,我们需要分别讨论以下三种情景:
首先是当一方具备经营店铺的意愿而另一方不愿意的时候。在此情况下,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商铺的售价。如果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可以让相关的评估部门对商铺进行价值评判,并以公正、合理的价格向拒不出售经营权的那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如果双方都有经营商铺的意愿和决心,那么有关判断落在了人民法院手里。此时,应有赖于他们根据双方的实际状况做精算,将个人财力以及有利于商铺运营的重要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如若双方实力相当,可以让法院主持开展竞标活动,最终出价最高者获得经营权,同时,赢得经营权的一方应当给予竞争失败的一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最后,假如双方都没有能力去经营这个商铺怎么办呢?那么这时就需商量着把商铺转让出去或者进行拍卖,接下来再按照法律规定分配所得收益作为基础财产进行切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经济独立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关于在夫妻双方保持经济独立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划分和处置,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之财产以及婚前所积累之财产已经由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各自主管、共同支配或者部分由各自管控、部分由共同支配,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便应遵循先前的协议进行处理;若无此协议存在,则应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在原则上应将这些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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