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开车门撞到电动车谁负责
驾驶汽车开启车门时对电动自行车造成碰撞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势进行细致深入地分析:
1.如若机动车在规定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内纵向运行,而电动自行车则在相应的非机动车道中横向通行,当这种情况下,前车突然开启车门导致与电动自行车发生撞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由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另外,假如车辆当前正行驶在不符合常规的车道内(例如,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非机动车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亦或是尽管前车已开启车门,但后车未能妥善把握车速导致其直接撞向前车的情况,这些都需要根据事发现场的实际状况,由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判定,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
3.若是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没有注意到前方机动车正在开启车门的事实,进而酿成了碰撞事故,同时又出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现象,那么理论上讲,电动自行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机动车须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当机动车正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并无不当之处,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全部责任便不可避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乘客开门事故责任划分
关于行驶中的机动车与车内乘客因开关车门不当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乘客选择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开启车门,应由该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当此行为发生于车辆违规停靠,进而导致驾车过程中因驾驶人员疏忽或不当操作引起的事故时,驾驶员及此次开车门者均需为此全责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1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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