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房屋价格过低怎么办
若是在拆迁过程之中,您遭遇了补偿价格相对较低的情况,您务必及时寻求与房屋征收部门的沟通机遇,确保我们能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补偿金额达成共识。如果无法通过交流解决争议,你可以将此事项提交至同级别的征收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决。在此基础之上,依据法定程序,你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行政诉讼。如果依照法律途径仍然未能就补偿事宜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政府将会选择放弃对该区域的征收计划,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坚决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征收行为。一旦在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收容部门可能会重新选择新的征理地区,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征收商铺赔偿多少钱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的通知和建议:
1.对于4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我们将按照每户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搬迁费用补偿;若住宅房屋大于40平方米,则每增加20平方米,额外支付100元作为补偿。
2.在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条件下,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我们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城区范围以内)或者每月每平方米6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3.如果房屋附属于未经注册记录的建筑或者缺乏合法性认定的建筑物,或者这种临时性的建筑已经超过了法定批准期限,那么我们将根据其修建年份分别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具体金额为每平方米残值3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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