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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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苏州市汽车碰撞致人死亡的理赔标准综合考虑事故严重度与人均收入。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收入、消费开支、误工费等计算。精神损害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理赔过程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与该地的人均收入水平。通常而言,死亡赔偿款包括了如下几方面: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社会平均个人收入×伤残比例×赔偿期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的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生产工人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年度日常消费开支额×抚养期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干部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7.误工费=受害人因误工而获得的收入(以天计)×误工期内的天数;

8.护理费=医疗区域内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日薪×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使用普通辅助器材所需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实际发生的有理可依的交通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受损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给出的建议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需进行鉴定);

14.精神损害费=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苏州市醉驾量刑标准

在江苏省苏州市,若是有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甚至超过了每100毫升80毫克这个标准,便将被认定为醉酒驾车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按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司机将面临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进行惩罚性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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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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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题述,您后续在泰州工作参保。由于泰州与苏州市为不同社保统筹区,泰州需新开户参保,苏州社保是否转入不影响新参保地开户缴费,社保转移手续在审核退休待遇前办妥即可。
三、后续计划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的,社保关系从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转出程序如下: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业务”栏目进行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出手续需至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如本人不便前往柜面办理上述业务,也无法通过微信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前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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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苏州市市区户籍、本人在苏州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
1.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3.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园)学生:在市区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统称学生)。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苏州市户籍学生,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
1.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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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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