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核准项目中政府能否持股
各级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宜直接参与商事活动或独立持股设立公司。对于政府出资而言,通常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进行操作,从而发挥出其股东的角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并非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其内设机构如乡镇政府,其工作人员皆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事活动,更遑论创设以及担任公司等商事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了。从股东身份的划分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些股东大致分为两大类别,即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所谓的机构股东主要来自于那些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各种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包括各类公司、各种公有制以及公有控股的企业、各种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法人、各种基金会或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等。而个人股东则特指那些普通的自然人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企业核名需要什么资料
在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您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所述:
首先是《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其次,您需要提交贵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提供关于公司名称的相关文件材料;为确保委托手续完备,请务必同时提供代理商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您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一些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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