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队调解后当事人反悔
在决定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交通事故解决方案并签名签署相关协议之后,原则上无法随意撤销该协议或推翻其中条款。
然而,若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遭受恐吓、威胁等不当行为的压力,或者协议中的某些内容严重违犯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那么这些特殊情况便可作为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依据。对于调解协议中涉及的任何纷争事宜,当事方均有权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重新裁决和判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警队主次责任是多少
关于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主次责任比例,根据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发生碰撞时,主要责任的比例为70%,次要责任的比例为30%;而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机动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责任比例则会提升至80%,倘若机动车仅负次要责任,相应责任比例将减至4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