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还款人如何撇清责任
作为共同偿还借款的负责任人,确实有权利选择停止继续为该笔贷款进行偿付义务。
然而,这一决定须得到贷款方的明确认可才能实施,同时也意味着需要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详细的沟通与协商,从而改变该项借款的合同主体以及偿还责任的承担者。否则的话,倘若银行对此表示反对且未能达成共识,便无法免除你所应承担的偿还义务。一旦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你将面临着违约责任的追究,这必将给你的个人信用记录带来负面的影响。唯一的例外是当初的借款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着重大误解、受到强制、欺骗、贷款方存在过失行为,甚至是该项贷款本身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经过贷款方的同意,你仍可通过寻求法律途径来证实这些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共同还贷增值补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首先,我们可以采用以下
第一种详细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具体数值:增值部分等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占房屋总价款(即购房价格加上所有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事件发生时刻该房屋所呈现出的市场价值,然后减去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其次,根据第二个计算公式,增值部分也可以被定义为:夫妻在结婚后一起承担的房屋贷款部分占实际总房款(即购房价格与已经支付的利息之和)的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
最后减去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元数得到。
最后,可以运用如下严谨细腻的
第三种计算公式来求得增值部分:增值部分等于婚姻中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总额占购房价格的百分比乘以上述公式中的差异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减去购房价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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