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酒店里面老板直接刷房卡进来怎么办
凡若酒店所提供的证供尚不足以彰显其卫生间设施已满足国家层面及产业界安全规范指标,亦未能证实该酒店在履行其安全保障责任过程中已经在合理范围之内做到应有的、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我们便有理由认定,该酒店在其安全保障职责方面无疑存有过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在酒店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关于在酒店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人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详实的分析:
首先,若事故原因在于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例如,未在易于受伤区域设置醒目的“小心地滑”标识,或仅在部分卫生间配备了防滑垫从而未达到全覆盖,这些情况下造成了游客的滑倒磕碰甚至受伤,则酒店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若事故由外部第三方所致,受害者有权向该第三方追索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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