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一天说,算旷工吗
若员工未经请假或虽已请假但未获批准便擅自缺勤者,可视为旷工,并且无权领取任何薪酬福利。所谓“旷工”,即并非受到了无可避免的因素影响未能出勤,亦或是已经申请了假期却未获得上级批准而擅自缺勤;这都属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当员工的旷工时间达到一定长度时,便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公司制度的严重程度上升,进而引发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且无需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至于薪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无可争议的。尽管如此,倘若员工旷工并未为企业提供过任何实质性的劳动贡献,那么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也有权拒绝发放薪资。
然而,反观另一方面,由于员工擅自旷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情况,劳动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公司内部已经明文规定,对于矿工行为将采取扣发工资等形式的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提前一个月下发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给补偿吗
当劳动者和雇佣者均按照法定流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彼此解除雇佣关系时,一般来说无需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
然而,这仍然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如若雇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员达成共识,或者因职员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等因素,即便雇主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假设您已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欲离职,而雇主亦已提前一个月告知您将解除劳务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均无任何违法或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确实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雇主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邀请后与职员协商一致,或者由于职员未能妥善完成现有工作内容等原因,即使雇主已提前一个月告知,依旧需要对职员给予相应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