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遗户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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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祖遗户是城中村拆迁术语,指未在村庄落户但因继承父母长辈基地所有权而拥有使用权的人群。非农业户口制度源于上世纪计划经济时期,将人群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类。现随社会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已取消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应构建城乡一体化户口登记体制,消除户口差异,并建立相关配套设施。
祖遗户是什么意思

一、祖遗户是什么意思

1、祖遗户作为城中村拆迁的相关术语,特指当事人虽并未在所属村庄落户,但却因承袭父母长辈之基地所有权而获得相应使用权的一类群体。通常情况下,这类个体的桩基地使用证上会署名为其个人名字。非农业户口制度是在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时期所创建,那时按照户口性质将人群划分为农业户口以及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其中农业户口即指依靠自家种植粮食为生的家庭,非农业户口则代表依靠政府配给粮食生活的城镇居民。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取消了原来的农业户口制度,从而实现了所有户口的统一归类,称之为居民户口

2、我们应当致力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体制。彻底消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延伸出来诸如蓝印户口等各类户口形式,进而划归为统一的居民户口类别,这无疑体现出户籍制度在人口登记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能。

同时,我们还需建立起能够反映出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一系列配套设施,如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祖遗户的宅基地确权有法律规定吗

对于农村地区老年人遗留下来的房产,我们可以通过依法进行产权认定来维护其权益。在确权过程中,相关农民应当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同时,他们还需前往附近的村委或镇政府开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文件,例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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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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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
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案情总结】
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
【案情】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去世。2009年4月,张某的
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认为蔡某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蔡某诉至,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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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认为蔡某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蔡某诉至,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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