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的遗产如何分配
对于此类问题,在处理丈夫的遗产分配上应坚决依据以下原则执行:
首先,须详细查视并确定所有可归属为丈夫遗产范畴内之资产,这些往往包括了丈夫个人所拥有的各类私人财产以及他与配偶共有的财产中的一半份额(若双方在婚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财产协议)。当然,婚前属于被继承人(即丈夫)的财产也必须被纳入到遗产继承的范围之内,经过妥善分割之后再予以分配。倘若这位丈夫在生前明确制定了遗嘱且该遗嘱具有合法效力,那么其遗产处置自然应当依照该份遗嘱的规定来进行分配。换言之,如果该遗嘱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合理性或无遗嘱存在,则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序列进行遗产的分配工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丈夫的公司经营贷款和妻子有关系吗
1、在通常意义上来说,丈夫的企业资金运转需求与妻子具有间接关联性,然而只要明确财产分配措施分别属于个人,那么,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剩余责任。
2、尽管丈夫的企业资金运转需求与妻子通常需要共同偿还,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如果夫妇二人关于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限内的财产分配及使用权拥有明确的约定,即双方同意各自的财产产权分别为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那么,在此条件下,妻子同样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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