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关闭劳动法规定职工如何补偿
若企业决定关闭运营,对于员工所享有的补偿将按照以下准则进行确认:
首先,根据雇员在该企业中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都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相应金额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其次,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尚未达到一整年的时间阶段,则应当将一年视作标准计算周期;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服务期,相应地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水以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企业关停职工经济补偿具体怎么计算
在企业业务宣告停止运作之际,对于员工的赔偿款应依据其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每累积完成一年的劳动合同,即可获取相当于一个月薪资数额的赔偿款项;
至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覆盖整年的员工,我们将参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未达六个月的员工,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半个月薪资数额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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