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襄阳公租房满几年可以购买
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满五年后可提出购买申请。此种由政府主导实施并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承租人已连续租用满五年且经过市政府批准,便可申请进行购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已售出的公共租赁住房自交易完成后的业主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算,必须在五年内禁止上市流通转移。若有人想在期满五年后再次进行流转交易,将首先由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倘若政府选择放弃收购,则按照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对应条款执行。
至于已享受长期租赁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在租住期满后同样拥有优先购买产权的权利。关于此类事务的进一步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机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而言,公积金贷款在审核通过之后的一至两个月之内便可完成放款并到达订户账户。对于在此阶段收到审核通过通知的当事人来说,应尽快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签订相应的贷款协议,并同步进行有关的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流程。整个进程大致需要历时三到五个工作日,基本可以在一周之内全部完成。随后便会迅速进入到实际的放款环节。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只需保持耐心,安心等待即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