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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东对公司原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所背负的所有债务都应该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称为法人)来负责。当新的股份注入时,这些资金会被视为公司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用来承担和偿还相关债务。相较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具备独立法人体制的法律实体,其财产权并不受控于股东。针对公司所累积的债务,股东仅需以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作为上限,承担自身的应负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在享受相应股权的同时,也需根据他们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度作为上限,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无论这些股东是已经存在于公司,还是新加入的投资者,只要他们能够在约定的时期内向公司完全缴纳应有的出资,就无需为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个人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未能按时全额缴足内部认购资金的话,那么他们便需要承受向公司持续补足应出资额的压力和义务。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新股东有没有可能是发起人
在公司正式创立并开展运营之后引入的投资方或股东并非公司的始创者,亦称发起人。发起人是指那些首先发起组建公司的个人或团体、以及在公司建设阶段主导整个进程、承诺购买公司股权或资金投入并为设立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及财务责任的人士。因此,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进行投资的股东,自然无法被归类为发起人。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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