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犯罪分子在违法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财物,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或者要求其退赔;
其次,对被害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需要立即进行返还;
再者,依法对违禁品以及为实施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个人财物,必须予以没收;
最后,对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或自行处理行为。当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追缴:
(一)第三方明知该涉案财物的来源而自愿接受的;
(二)第三方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获取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方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方通过其他恶意手段而获得涉案财物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当遭受侵害的人士离世时,其亲朋好友方可成为赔偿的攻方所在。在刑事情形中,尤其如此,当受害者不幸身亡,那么,其至亲之人可依法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以争取应得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形之下,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具体而言,包括父母、爱人、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人。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次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定夺的,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他们率先发起赔偿诉讼;若无此类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起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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