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认同司法鉴定报告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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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司法鉴定结果,被告若无异议证据,不改变鉴定结论。如有充足证据,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和人员需运用专业技能和科技手段,制定具有公信力的鉴定结论书。被告签署相关文件仅表示接受,不影响法律效力。无充分证据推翻时,公安和法院应采纳作为判决依据。
被告不认同司法鉴定报告怎么办

一、被告不认同司法鉴定报告怎么办

然而,若确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被告方可依法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均需运用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与尖端科技手段,针对每位鉴定人员的个体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鉴定结论书,这些尽皆成为了具有公信力的证据。

至于被告方是否在接收过程中签署了相关文件,此举仅表明被告方已获悉并接受鉴定结论,而非对其法律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当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时,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应予以采纳并作为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被告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关于老年人应对赡养义务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问题的策略及法律援助,子女是有赡养义务的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老年人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尽管赡养义务并非子女的自愿选择,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然而,许多子女缺乏完整、正确理解这一职责的重要性和意义。但是,成年人,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性别特征如何,只要具备经济能力,就应该始终如一地履行赡养父母的基本责任,直至父母去世为止。如果子女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履行这一责任,置亲情于不顾,情况恶劣程度已达到构成遗弃罪标准的,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具体来说,如果老年人想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责任,需要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起草一份明确陈述追讨赡养费事宜的民事起诉状

其次,整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若存在多位子女的情况,可将其全部列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

第三步,积极搜集有关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书面纪录、物品凭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各项证据的要求即可;

最后,向由被告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法院发起诉讼,如果几名子女居住在不同的管辖区域内,那么申请人也可直接向他们的实际居住地址或通常所在地区的法院发起诉讼。

再者,我们了解到遗弃罪构成的要素大致分为四点:首先是侵犯了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次,表现则为行为人对于年长、年少、处于疾病状态或者无法自理生活的家人,本应对其提供照顾却选择推脱这一责任的行为;再者,行为人须具备特殊身份,该身份是指那些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的人;最后,行为人恶意为之,即明知自己有义务抚养并具备实际抚养能力,却蓄意拒绝履行这一责任。综上所述,老年人若遭受赡养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困境,不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子女若未能相应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诉诸法律,确保自身的正当利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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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对方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并不影响该鉴定结论,但如果对方有证据可以表明该鉴定过程、样本或结果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时不能反驳,应予以支持。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结论因为其专业性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认可的,应积极寻找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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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原告做的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我不认可,一审我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但是法院说鉴定机构是两家共同选的,不能有两家鉴定机构为由,只能让我提出异议,或叫鉴定人出庭质证为由拒绝了我的申请,二审中我也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就维持原判了,我现在想提出再审,我有原告材料的复印件,能自行鉴定吗?鉴定所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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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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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 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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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是否进行鉴定,决定权在,而不在对方当事人,所以,被告申请鉴定,如果同意就可以进行鉴定,无论原告是否同意,都应当进行鉴定。
二、如果鉴定必须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无法进行鉴定,会推定被告鉴定的目的成立,并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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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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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能作为证据吗
司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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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对予司法鉴定不认可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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