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后有钱不还且逃逸怎么办
当欠债之人逃逸且无法取得联系时,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您需要先对负债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若发现其拥有不动产如房屋或车辆之列的资产时,可优先考虑向当地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其次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若经证实欠债人存在明确的被告人信息,包括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那么法院便会予以立案审理;
再者是申请法院将负债人宣告为失踪人口。若负债人离开原居所且行踪不明达两年以上,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宣布该债务人成为失踪人口。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都应当由暂时负责管理他财务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从被宣告为失踪人口的负债人的个人财产里支取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执行后还可以协商吗?
在经由法院作出裁决并进入执行阶段后,依然存在着通过协商解决纷争的可能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和解"。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有权在执行过程中选择自行和解,只需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文件即可。若经协商确实达成了和解协议,负责处理此案的法官将会记录和解协议的详细内容,再由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以示认同,此后执行工作将暂时停止。
然而,如其中任何一方在和解过程中遭遇欺诈、胁迫等情况,或是违反了和解协议中的条款,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恢复对原有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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