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去事后母亲买的房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吗
在已然离世的父亲身后,他所拥有的全部房屋并不全都毫无例外地由作为血亲配偶的母亲继承。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子女在内的家族成员与母亲共同享有这部分遗产继承权,他们需就房产的分配方式、具体实施步骤以及各人所应获得的比例等事宜进行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当然,也不能忽视父亲在世时留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这份遗嘱将成为他们必须遵从的财产分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家中长辈不幸离世,致使宅基地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对于宅基地之上所建房屋的分割问题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即在该情况下,获益一方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依法取得不得分割的房产相关权益。详细具体的处理程序必要环节如下:
首先应当向所属村委提出申请,并在符合条件且经审核后,上报至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与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