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被拘留的前提条件乃其为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并且符合法定的紧急情节之一;若公安机关对此类被拘留人士持有必要逮捕的观点时,应于拘留期届满之后三日内寻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淮。若遇特殊状况,经申请审理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当延长,具体延长天数分为一天至四天不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
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法律执行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公安机关进行拘留行为之时,务必遵循以下严格的程序要求:
首先,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前,必须向其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
其次,自拘留之日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关押,最迟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最后,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其家属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调查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在完成拘留行为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关该事件的详细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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