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进行逮捕:
首先是该行为已造成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其次,其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
再次,其存在试图自杀或逃脱法律制裁的倾向;
第四个原因则是当事人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采取报复行动;
最后的可能因素是当事人可能会摧毁、篡改证据、干涉证人作证以及串供等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运行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拒执罪立案申请书交到哪里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这一特殊情况下,一般而言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备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判决所要求支付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违法行为,无需经过当事人单独发起申请,人民法院便会直接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并作出裁决。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也可于前往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于现场进行填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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