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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人没有钱法院怎么办
如有申请人为实现延缓执行工程提供担保者,人民法院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裁定,暂且中止执行计划。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法人账户无资金流动或真实状况下无法偿付,法院尝与申请方共同协商,延长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体已经不幸离世,那么,原本对于该个体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将失去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由于,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在法庭审理环节履行相应的出庭义务。然而,一旦涉及到人员死亡的情况,法律程序往往会自动终止,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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