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最多多长时间
法律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期限不可超过两个月;倘若双方当事人对此达成了其他共识,则行使期限可少于两个月,但仍应遵循这一底线。当宽限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物作价抵债,或者依据法律程序对留置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人。针对留置财产的作价或者变卖事宜,应当参考市场公允价值。
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留置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即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其债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此项内容的约定,那么债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其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最长时间是多少
留置时长不超过三个月。若有紧急需求,决定采取此措施的监察机构可向上级申请延长一次,但仍需控制在三个月以内。当涉案人员被送至司法机关审查并最终判决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时,留置期间将会折算为刑期。每留置一天相当于折抵管制两天或拘役、有期徒刑一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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