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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无疑是劳动关系的范畴。
其次,律师事务所以其法律地位被视为相关法规所界定的用人单位,与此同时,律师亦作为一个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劳动关系。再进一步地解释,劳动关系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后所产生的一种法定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并逐渐融入到用人单位的团队之中,从而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律师和当事人会见是做些什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此来确保他们在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仍能够享有的基本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们还需关注到被告人在这一特殊时期所可能面临的恐慌情绪,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安抚与疏导,以保持其心理状态的平稳。
在案件侦查阶段,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以及避免对案件调查造成干扰,家属通常无法直接与之见面交流。
然而,通过律师的会见安排,我们得以将家属的关爱传递给被告人,帮助他们缓解紧张情绪,同时也能向被告人通报其近况,从而在被告人与家属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