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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财产保全费用被视为案件受理费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会由申请人预先支付给法院。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这笔费用将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部分败诉以及部分胜诉的情况,那么相关费用将按照比例分别承担。倘若案件以和解方式解决,关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做出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则相关的保全费用将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承担。依照该法律规定,当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势紧迫无法及时提出保全请求,若未能在此之前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他们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时,此时,他们便有权提前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告的居住地,抑或是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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