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了能要回钻戒吗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下,当男女双方结束恋人关系之后,珠宝钻戒并不必然需要进行退还。这方面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第一种情况在于,若在两人恋爱交往过程中,共同生活的时长较为短暂,则无法将此视为同居财产进行分配,此时的珠宝钻戒可被视为普通的赠与之物,如对方拒绝接受返还,亦无需强行归还;
其次,如果恋爱期间较短,同时珠宝钻戒的市场价值又相对较高的话,当事人对于这种赠与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撤销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分手了给对方的钱能要回来吗
在法律原则上,除了某些特定情形以外,恋爱期间赠送的金钱是不允许被追回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具体事件的客观情况,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所有在恋爱期间送出的金钱都必然不可被追回。在一些合理范围之内,例如恋爱期间少量的礼物或资金往来,我们通常会视它们为保持情感纽带所必需的花费或者双方共同消耗的开销,换言之,我们可以将这些款项视为恋人间的普通礼物,无需支付退还的成本。但是,在赠与行为生效前,赠与人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赠与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撤销:
(1)重大恶意破坏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朋好友;
(2)对赠与人负有法定的抚养责任而未履行;
(3)没有履行赠与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恋爱期间大额的礼物或资金往来超出了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数量巨大,或者具有明显意图来推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比如作为彩礼和高额聘礼的赠与,那么我们就应该视这种赠与为附带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一旦无法促成双方的婚姻关系,那原先设定的赠与对象便无法实现其设定的赠与目标,此时,赠与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归还不当收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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