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全额退款如何定性
关于退赃对诈骗犯罪的影响,需依据个案事实进行分析判断。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嫌诈骗案件的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甚至有可能完全豁免刑事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此类情形都能得到如此宽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诈骗行为的恶劣程度也会成为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并非退还赃款就万事大吉,诈骗罪犯依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即人民币3000元),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并真诚悔过,那么他/她有可能获得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然而,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具体的裁决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全部退赃的量刑具体是多少
在处理关于退赃、退赔事宜时,应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以及退赃、退赔的具体金额等多重因素,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确定给予从宽处罚的适当幅度。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形都应以综合评估为基础进行处理:
(1)能够全额退赃、全额退赔者,其基准刑可予以减少20%-30%;
(2)若只能部分退赃、部分退赔者,则其基准刑最多可减少20%;
(3)如主动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且并未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仅带来相对较小的经济损失时,其基准刑可予以减少10%以下。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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