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方能否向出租方索求装修补偿之事宜,须依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判断。一方面,若承租方未获出租方明确许可擅自对租赁物品实施装修装饰行为,则其无资格向出租方主张装修补偿权益。对于该等未经出租方认同的装饰装修费用,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而当出租方对此提出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要求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承租方已经取得出租方的批准,并与之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在合同解除之时,双方需依约处置那些已经形成永久性附着关系的装饰装修物品。具体而言,如已有共识的,依据约定执行;如缺乏明文规定,则人民法院将依照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1)若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有权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若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请求出租方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然而,若出租方同意继续使用这些装饰装修物品,则应当在其可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若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因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此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
最后,若承租方已获得出租方的批准,并在租赁期间结束后,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此项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承租人离世之际,租赁合同将无法被其继承人所承继。倘若承租人生前确实曾与其共同居住之人或者共同经营之方共同享有这套房屋的使用权,那么这些人便可依据原来的租赁协议,以合法的名义继续维持租约。
然而,若承租人在生前并无相关的共同居住之人或共同经营之伙伴,其亲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想要继续租赁这个房子的话,就必须先和出租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以期能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