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嫖娼案件被警方成功侦破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为涉事当事人进行详细的笔录采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此过程中,涉事人员将会留下行政处罚的相关纪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类行为涉及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但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因此并不会产生刑事案底。所谓的“案底”,即民间俗称的“案底”,实际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具体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中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的人员,应当处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同时可并处高达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如情节轻微,则应处以5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或者罚款金额限于人民币500元以下。而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者,也将面临5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或者罚款金额同样为人民币500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人员在被发现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的机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