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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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力支付本身不会直接让个人成为失信人。但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采取如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执行,或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列入失信名单。因此,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采取不当手段,是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关键。
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吗

一、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

在无力支付时,并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然而,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责任,且存在诸如虚构证据、采用暴力手段或进行威胁等行为以阻挠、抵抗执行,或者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等情况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纳入相应的名单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没能力赡养是什么意思

在无力承担赡养责任方面,衡量的标准主要应看儿女的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只要儿女的收入超出这个标准,那么他们就应当被认定为具备相应的赡养能力。以下几种情况下,儿女可适当豁免赡养责任:

1、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但尚未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成年人,若无任何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无法自立生活者;

2、已婚成年人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亦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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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怎么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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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能力?
[律师回复]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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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还债被列为失信人员怎么办
如果因为还不起债务被列入信用不良者名单,应该主动去应对,要和债权人交流财务状况和困难,一起商量还款计划。信用不良者会受到限制,比如不能进行高消费、不能坐飞机等。但是如果有客观原因,而且不是故意逃避,满足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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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员能出国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没有其他办法,唯一的办法是赶紧找执行局,要求执行局将你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执行局会立即上网查询是否有你的案件,经过查询没有,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就会立即将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的。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出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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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执行是失信人员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使用。现行法规中没有对被执行人身份证禁用的规定,被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会限制其高消费及贷款融资等事务。对身份证的效力没有影响,可以继续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扩展资料强制执行的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根据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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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还债被列为失信人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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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信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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