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的工资不给妻子怎么办
针对丈夫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这一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妥善应对:
首先,夫妻间需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渠道,积极了解为何丈夫拒绝提供生活资助。在此过程中,需明确各自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此唤醒丈夫对家庭贡献重要性的认识,并增强其对妻子的尊重;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此问题,女方可考虑寻求妇联组织的协助进行调解;
最后,若经过妇联协调仍然未能达成满意结果,女方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因此,丈夫拒绝支付生活费用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丈夫的公司经营贷款和妻子有关系吗
1、在通常意义上来说,丈夫的企业资金运转需求与妻子具有间接关联性,然而只要明确财产分配措施分别属于个人,那么,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剩余责任。
2、尽管丈夫的企业资金运转需求与妻子通常需要共同偿还,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如果夫妇二人关于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限内的财产分配及使用权拥有明确的约定,即双方同意各自的财产产权分别为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那么,在此条件下,妻子同样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