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董事长
根据相关法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的职务,然而这必须遵循既定程序,不可任意更迭本公司的董事长人选。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严格限定于董事会的职能之中,并不涉及企业的日常业务运营,而且他们也不会做出独自决策,仅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之时,方能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是指那些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金,并以此为基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挑选管理者等权益的个人或机构。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共同组成,拥有选举或替换公司非职工董事的权力。除非股东处置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股东大会除名,否则其股东身份将保持不变。董事长作为董事及董事会的领导核心,其职责权限仅限于董事会内部,无权解除任何股东的资格,反之,股东大会则有权力更换公司的董事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规定
对于参与股东大会的参会者,有着以下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第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应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负责召集并担任主持人的角色。其次,倘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董事会机构,那么股东大会的会议将会一般性地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且由董事长来主持工作。
然而当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是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便将由副董事长来接替他主持工作。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的话,则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推荐出一位董事,由这位董事来上台主持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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