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在江苏,我在山东,可以起诉吗
对于跨越地区的诉讼案件,其合法性并无质疑。若诉讼方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法院亦依法予以受理。起诉者应是与此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且必须清楚无误的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并提供详细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同时,该案件也需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须在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进行审理。关于外地人在异地法院能否进行起诉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对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当事人所提及的异地,那么便可在异地进行起诉;反之,则无法实现。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但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对方在调解庭撤诉后有没有撤诉文书
当原告请求撤销其诉讼时,法院应当告知被告该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规范,在原告提交撤诉申述后,法院经过慎重核实和评估后,若批准了相应请求,便会出具撤诉裁定书。与此同时,法院也会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例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途径,向原告和被告发送书面通知,确保收到通知的各方能够知晓撤诉决定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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