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置房屋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其有效性在实际运用中是具有开放性的,既可以被认可,也可能不被视为有效。另一方面,即使是已经签署了此类购房协议的情况下,其中仍可能存在着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而这并不妨碍其他合法有效的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实施和执行力。
值得注意的是,诸如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父母给子女的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父母馈赠子女房产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其答案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形;
首先,一种普遍性的观点是,在父母于子女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为双方购置房产提供资金支持时,这种资助应视为对自身子女的单独赠与,除非父母在此过程中表达出明确的意愿,将此项出资作为对双方的赠与;
其次,在父母与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再次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行为,理应被诠释成对夫妇俩的赠与性质,
然而,除非父母再三地表明仅向一方进行赠与;再者,若婚后父母以书面形式未作详细说明便馈赠财产,那么这些财物应当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
然而,假如父母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表示将所购房产赠与某个特定配偶,那么这笔赠与财产便会毫无疑义地归属为接受赠与的那位配偶,另外一位自然无法对此部分资产提出主张和分割的请求;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假设夫妻双方对此份由父母赠送的房产有所特别约定,那么应该优先考虑符合约定的规定,而非遵守法律规定;
最后,父母将房产转赠给自己孩子的事件,既可能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也有可能在他们结婚之后发生。所以,当我们需要判定父母赠予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因为很难简单地得出结论,即所有父母赠予的房产都会成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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