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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看孩子有次数限制吗
自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探望权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究其原由,乃是探望权乃源于父母亲作为特定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只要父母双方依旧保持着事实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便始终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
至于探望方式及时间的安排,则需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未果,则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出现任何不适宜探望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探望行为,直至相关情形得以消除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有赡养义务吗
离婚之后,子女对于生身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关于这一点,虽然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但是他们所承担的赡养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减少或者消失。
赡养涉及到子女们在物质以及经济方面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子女作为赡养者,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尽其所能地满足老年人们在经济供给、日常生活照顾以及情感安抚这几个层面上的需求,同时也要特别关注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