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报警了还可以撤销吗
强奸罪属于公共追诉范畴内的刑事案件,其当事人无法撤销诉讼请求。若强奸事件已引起公安机构的关注并进行立案调查,便意味着该案件已经正式步入了刑事诉讼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后,案件将交由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在整个过程中,如果能够确凿且充分地收集到相关证据,那么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若证据不足或无法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法院则可能做出无罪判决。以上这些均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终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案不予立案怎么办
在涉及强奸罪的个案处理过程当中,若未能满足立案的各项严格标准,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暂缓立案的。但是,当涉案行为完全纳入到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且受案机关经深入分析判断存在着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应立刻启动立案程序。
2、在实践操作中,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其对待来访、投诉、举报以及主动投案者们递交上来的材料,均应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快速、仔细地审阅。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立为案件办理;反之,如认定无任何犯罪事实或者该案情显著轻微,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向那些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的人们告知谨供参考的原因。如果其中有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亦可依据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3、若人民检察院察觉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又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实施立案侦查事项,便向该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依据进行详细解释。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研究后,认为公安机关所提出的不立案理由其实并不成立,那么他们就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须开始立案侦查。收到此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也应遵照执行,尽快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