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公司及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内的工作人员,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条件便可以申请退休:
首先,对于男性员工而言,年龄达到60岁且连续工龄超过10年;
其次,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年龄达到50岁且连续工龄超过10年;
再次,如果员工在井下、高空、高温等恶劣环境中或从事其他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工作,并且男性员工年龄达到55岁、女性员工年龄达到45岁,同时连续工龄超过10年,那么他们同样可以申请退休。
此外,如果员工因公受伤导致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经过医院出具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无论其性别和年龄如何,都可以申请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女干部是怎么界定的
关于女性退休干部的界定准则如下所述:
第一,对于目前处于现管理岗位且正在从事该项职务的女工而言,她们究竟是归类于干部还是工人,应该依据相关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及人事部门进行最终的认定。
第二,如果经由人事部门审查鉴定核定其属于干部范畴的话,那么这些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便应设定为五十五岁。
第三,反之,若人事部门未能经由审查鉴定将之归入干部行列,那么就应当依据工人身份对待此类人员,并将其退休年龄设定为五十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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