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是如何参与保险诈骗的
保险诈骗罪,乃是指那些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险金作为主要目的,违反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采取虚构保险标的、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从而欺骗保险公司,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严重犯罪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客体特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含两个层面,即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是间接破坏了国家所建立的保险制度。而本罪的具体犯罪对象则是保险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金额或保额。这是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所能承受的最高限额。
然而,若行为人通过其欺诈手段所获得的并非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而是保险公司保险金之外的其他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2、所谓的“保险事故”,即是指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出从未真实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四)关于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律师是否有权利调取结婚登记信息
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涉及到个人保密事项的婚姻登记信息被视为私人隐私范畴。受托于当事人的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可行使前往有关部门如民政局查阅当事人的结婚记录,然而,绝不能越界行事,非法获取或nun查看他人的婚姻登记资料,这无疑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益,是为法律所严令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