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不给加班费算调休合法吗
未经合法的加班补偿而以调休方式抵消值班时长,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就用人单位而言,其有责任为劳动者在休息日安排合理的劳动调度,赋予适当的休息调节。
然而,对于员工在工作日或者法定休息日被要求加班的情况,则不得以调休作为替代,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薪酬。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那么他们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的150%的工资报酬。同样地,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关于对员工加班时长的规定如下:在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要延长工作时长,那么每天的加班总时数不应超过三个小时,而每个月则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另外针对每周的加班时长,尽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最高限度,但是结合上文对日加班时间的限制来看,我们可以推定每个星期的加班总时长应当被限制在三个小时之内,从而符合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这一规定的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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