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不在了内欠外欠的帐怎么办
在配偶离世之后,其生前所负之债若属双方共筑家庭时所产生的夫妻共有债务,则应由共同所有的资产来进行偿还;倘若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剩余的部分将需要由女性一方负责承担共同的连带偿还义务。而假如这些债务是属于个人性质的,那么就需要由继承人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然而,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夫朋长久坚持不离婚之态度,那么妻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解除婚姻关系,经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存在诸如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维持同居关系、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人、沉溺于毒品或赌博活动以及因情感不和而持续分居不得超过两年等不当行为,在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夫妻之间确实出现了无法弥补的裂痕时,应准许他们依法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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