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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合同时,倘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那么此份抵押合同将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如涉及以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的情形,则其效力亦不能延及至正常经营过程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格且依法获得该等动产的购买者身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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