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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人有心脏病,法院会怎么办
身患严重心脏病的囚犯在狱中,可遵从相关法规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所实施的特殊刑罚执行制度。当这些罪犯符合特定条件时,法院有权决定暂缓将其收押入狱,或者在已收押后再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犯人有哪些病不宜坐牢
根据相应法律条款,不必经历监禁惩罚的病症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急性传染病者;任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拘押过程中有死亡风险或生活无法自理之虞的情况下,但若其恶行滔天、遵纪守法存在巨大困难,便不在此限之内了;以及身孕或者正在为新生儿哺乳并不足一周岁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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