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绝理赔属于什么纠纷
涉及保险事宜引发的冲突通常被界定为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其产生原因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或不完全执行相关条款所导致的。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由中立机构进行仲裁裁决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个主要途径。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重大事项对其进行询问,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人迟延不支付保险金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利息。”
4.《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的,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