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法定时效通常规定为不超过三年。
然而,如若自权益受损之时起已逾越二十年的年限,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对于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其时效期间。而针对那些并未设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则应自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之时起算其时效期间。若债权人给予了对方充分的预备期,那么时效期间则应自该预备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至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而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则应自期限到达之时起算。
最后,关于请求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身患重病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身患重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若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严重至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或者在拘留期间无法获得恰当的医疗护理服务,审判法院或调查机关可以斟酌决定是否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措施。
然而,是否能够批准该申请,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情性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等多项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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