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起诉决定书撰写事宜,具体书写格式如下所示:
首先,需对被不起诉者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民族、教育背景、从业状况及职位、居住地址等信息,以及其是否曾遭受过刑事制裁,并说明采取了何种强制性措施;
其次,对于辩护律师的情况也应予以明确,包括其姓名和所在单位;
最后,案件经过相关侦查程序后得以终结,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某项罪名,于某年某月某日被移交至我院进行审查起诉。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直接将文件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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